前不久一名網友詢問到,十年前她罹患過乳癌,但是經過積極的治療,現在都已經痊癒了,這十年也都有追蹤癌細胞,也都正常良好,如今她想要為自己購買一張醫療險,在保險的健康告知部分,她還需要告知嗎?
Q:首先我們先釐清何謂既往證?
根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戶投保時已在疾病情況中而未告知,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保險公司之相關健康保險,對於該項疾病不負給付責任。
(已再疾病,就是還在治療中未痊癒,不管經過多久都不賠。)
Q:現在問題來了,該名網友確實得過乳癌,也沒再復發,那是不是可以不算既往證了呢?
根據上述法條清楚的表述,「已在疾病情況中」,既然已經治癒了,當然沒有在疾病情況中,也就不算是既往證了,就好比你感冒看醫生,現在感冒好了,當然也不算是既往證。
2009年高雄一名黃姓男子肝癌過世,保險公司調查發現,黃男早在2001年就有肝癌病史,認為他帶病投保,追討其家屬償還兩百萬元的保險金。
最後高等法院主張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公司必須證明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仍在「疾病中」,但是2001年2月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指出黃男的肝癌「無復發的可能」,因此家屬隔三個月才幫黃男投保壽險,並無違法。
所以治癒後在投保,不算帶病投保。
Q:癌症治癒十年以上,還需要在健康告知書上,誠實告知嗎?
這裡就牽扯到健康告知書上的兩年VS五年了。
一般在健康告知書上,一定會問到兩個問題。
(1).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2).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因此得到癌症,兩年內痊癒了,或五年內有因為癌症住院,現在雖然都康復了,想要買保險,仍是要在健康告知書上告知,前述那位網友已經痊癒十年以上,自然就不在告知範圍內。
依保險法64條規定,告知範圍以書面詢問為限,若不在書面詢問範圍,不負告知義務。
誠實告知就是保險公司有問你的,你就照實答,但是沒問到你的,你也別太老實答,「有問有答,沒問別答。」
雖說並不是每個得到癌症的人都會復發,但復發機率確實比一般沒得過癌症的人要高,保險公司因此可能加費、除外,不然就是拒保,畢竟保險是契約,一方不同意,契約就不成立。
最後來說說我們業務員好了,很多保戶身體有病況,來找Maggie投保,要求都已經認識那麼久了,你不要說就好…….。
依據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撤銷登錄!
各位保戶朋友們,我們真的沒辦法幫您隱瞞病情,為了長久經營保險,Maggie還是希望你能痊癒之後,再來做投保的動作,這樣未來在理賠上,比較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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