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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VS職業傷病,職災能請領到那些補助?

by Maggie

在勞保的傷病給付中,又分為普通傷病和職業傷病兩種,這兩種能領到的錢又不一樣,隨著新型的工作類型出現(ex.深海工作),職業災害所能請領的種類也愈漸複雜。

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職業災害統計:https://statdb.mol.gov.tw/html/com/st0803.htm

一、普通傷病:

依勞保條例§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診療,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要件有四個:1.意外或疾病。2. 住院診療。3.沒有薪資。4、自不能工作之第4天起。

Q:我因為腰扭傷,但沒住院只在家休息,這樣可以申請普通傷病給付嗎?

不行,必須要住院才能申請。

Q:我有住院,但卻只住了兩天,醫生就讓我回家靜養,靜養的這段期間能申請傷病給付嗎?

仍然不行,假設你住院5天,第4日起至出院日止,你能申請2天的補助,住院7天就能申請4天補助,以此類推,所以未超過四日就不能申請。

Q:勞保普通傷病給付,可以申請多少錢?

勞保條例§35,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假設你每個月薪資是3萬元,30000÷30×50%=500元,一個月就是給15000元,最多給到六個月,倘若你的勞保年資已滿一年的話,最多給付到1年。

某些公司幫你投保的級距並非你真正的薪資,勞工薪水雖然3萬,但是公司卻是投保最低2萬4的級距,那這樣半薪只能拿到1萬2喔,另外雇主高薪低報是違法的,會處以四倍的罰款。

Q:勞保普通傷病,需要準備甚麼資料?

申請書、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

Q:申請後,多久可以收到錢?

審查通過後,勞工保險局在收到申請書當日起10個工作天內核付,並在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的本人名義帳戶。

勞保普通傷病申請書及範例:https://www.bli.gov.tw/0006318.html

二、職業傷病:

勞保條例§34,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簡單來說,你不是自己生病,而是因為工作造成的生病,職業病又分為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工程、社會心理性,常見的職業災害有長期用電腦導致的「腕道症候群」、暴露在粉塵環境造成的「塵肺病」,又或者是立即性的職災,例如從鷹架摔落造成骨折等,都是屬於職業災害。

立即性的的職災比較好判斷,但若是長期的職業病就很難判斷是否為工作所引起的,勞工們若覺得自己可能是職災,應該如何面對呢?

1. 醫院診斷:如果勞工認為疾病是因為長期工作造成的,必須先到附近的「職業特別門診」診斷,由醫生來判斷你的生病是否因工作原因造成的。

(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窗口:https://tmsc.osha.gov.tw/center_c.asp)

2.蒐集關鍵資料:近期的健康檢查報告、拍照工作的環境、有無超時工作(最近班表)、醫生診斷的證明等,將有機會證明你是因為職業造成的傷害證據,盡可能的蒐集成冊。

3. 經醫師確診後,向勞保局申請:資料都蒐集齊全後,醫生也開立診斷證明書了,那就可以將所有資料送到勞工保險局,由勞保局審查是否符合。

Q:職業傷病會像普通傷病要求住院嗎?

不需要,確定為職業傷病後,門診治療期間都可以向勞保局申請,也就是說你看完病之後,在家療養也能申請,所以只要發現疑似職災,還是盡量申請。

Q:職業傷病薪資補償可以拿多少錢?

職業傷病一樣是第4日起不能工作,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保§36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假設你的投保薪資是30000元,一天的職災是30000÷30×70%=700元,如果你三個月沒有辦法工作,那就是700x(90-3)=60900元,因為第四天才能開始算。

職災申請書下載:https://www.bli.gov.tw/0004837.html

Q:勞工遭受職災,雇主有甚麼義務呢?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10規定,細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59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Maggie簡單說一下,就是雇主得繼續幫你繳交勞退,而且還必須給你治療的醫療費用,而且還不能不給薪水,照原來的薪資給你,當然如果雇主有給你薪資,你就不能向勞保再申請薪資補助了。

如果兩年後你的病還是沒有痊癒,有兩個情況,一種情況是符合失能條件,雇主要按失能程度一次給付失能補償金;另一種是你不符合失能條件,但是雇主仍需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就免去了工資補償責任。

Q:職災住院期間,我還要繳勞保嗎?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就業保險法第40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9勞保1字第0041502號函示規定。

被保險人於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勞保保險費,免繳保險費期間之投保年資,仍予承認。

但被保險人如果於請領傷病給付期間仍「領取原有或部分薪資」,或原有收入未完全喪失,則應照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

未領薪水的保險人,要檢具住院相關資料及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證明向勞保局辦理該期間個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核退事宜。

簡單來說,只要你還有薪資收入就要繳勞保,沒有薪資收入就可以不用繳,但是需提供相關證明給勞保局審理。

Q:公司不想我提報,說私下和解,我究竟要不要跟公司和解算了?

絕大部分公司都希望能私下和勞工和解,Maggie有幾位客戶也遇到這樣的情況,一旦有職災的發生,勞工局便會”定時”地派人去檢查公司的工作環境,如此便會造成公司的困擾,所以雇主都希望能私下和解最好。

但是Maggie仍然建議勞工申請職災,其原因有兩個。

第一個,由於現在工作環境變更,從前我們還有礦工這個職業,現在這類工作早已消失,新型的工作不斷出來,曾經有間清潔公司四、五個員工都得了相同的疾病,是一位神經科醫生發現,原來清潔劑裡面殘有危害人體的化學藥劑,竟而向勞工局提報,讓此項疾病也列入職災項目裡。

工作者對職業病認列不足,通常把職業病當成一般疾病求診,若職災者能提出,能讓之後有相同疾病的人,未來有個依循方向,同時也能警惕雇主對於未來的勞工安全、環境衛生等更加注意,對未來社會起到好的作用。

另外,也許此時覺得疾病部位還沒那麼嚴重,而進行和解,可是誰知道未來有沒有可能惡化的可能,和解一旦成立,幾乎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Maggie認為,還是直接提出職災聲請是對勞工最好的保障。

Q:勞保職災提出的時間限制?

勞工保險法§30,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Maggie的媽媽近日也因為腕隧道疼痛的關係,正在猶豫該不該向公司提出職災,如果向勞工局提出職災,導致公司時常被勞工局”拜訪”,我媽未來還得在公司繼續任職,雖說雇主無法直接辭退她,但會不會刻意找麻煩也未可知,其實我覺得這也是為什麼勞工遲遲不願意申請職災的原因,所以政策還是需要有更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讓勞工們得到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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