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保險基本知識 案例分享:投保時,並不知道貨物已經消滅,仍可向保險公司理賠嗎?

案例分享:投保時,並不知道貨物已經消滅,仍可向保險公司理賠嗎?

by 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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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在同年21日向保險公司投保,卻不知該貨物早在19日沉默滅失,保險公司以承保時,投保標的以消滅知事實,拒絕給付?

Ans:依據保險契約法的規定,標定物若在訂定契約時,危險已經發生或東西已經消滅了,契約是無效的,但是若被保險人訂定契約時,並不知道東西到底尚有無存在,那麼保險公司仍可以拒絕理賠嗎?

依據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3527號判決:「依據保險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按保險契約訂定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再此限。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述來講,對於危險事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該要都不知情,追溯保險契約才會有效。(所謂追溯保險契約,即保險契約本以承保具客觀不確定性之危險事故為原則,欲投保訂約前之危險,必須當事人間以特約將事實之保險始點題前於訂約前之適當時點者。

白話文:就是倘若甲公司在跟保險公司簽訂保單的時候,他並不知道,他的貨物已經沉沒到海底了,保險公司就要賠,倘若甲公司明知貨物已經沉入海底,還跟保險公司要求理賠的話,那保險公司就不用裡賠。

倘被上訴人係於同年月19日沉沒,此項消息隔日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其他報紙都有刊登,被上訴人也承認公司有訂中國時報急自由時報,那能不能認定被上人已經知道危險已經發生了?」

至於上行說的,就屬於舉證部分,並不列在保險探討範圍內,但是依照葉啟洲教授的見解,他認為這個應該不能認列為追訴保險契約,倘若當事人並沒有約定將保險責任,提前到貨物裝載時間開始,那解釋應該認定為「現在保險」,保險公司只要對保險契約訂訂後的危險負責,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葉教授的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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