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保險,大家的既定印象就是住院、開刀手術,才有可能理賠,當然部分保險公司有推出門診手術理賠條款,這幾天有個朋友在詢問,某A因為出車禍了,因為是假日,熟知的診所休假沒有開門,某A就自行到家裡附近的藥局先購買醫療等物品,想詢問說這些能不能像保險公司領理賠?
Maggie擷取其中一間保險公司的條款給大家看一下,大家有興趣也可以回家看看你們所購買的保單條款,應該大同小異。
由上述可知,保險公司能認定的”醫院”必須依據1.醫療法規規定,2.領有開業執照,3.設有病房,符合以上三個要件才是保險公司所認為的”醫院”,所以上述某A的例子,他在藥局所做的醫療行為,並不符合保險公司所認為的醫院裡面做治療,所以不賠。
Q:出院時,醫生給予的出院治療藥物,保險公司需不需要理賠?
一般我們在出院時,醫院開立的收據證明,很少會條列出何者是住院時的用藥,何者是出院時給病患帶回家吃的藥,如果金額不太大,一般保險公司並不會去調查這一項,還可以查到醫院開立的藥物是住院還是出院?當然可以。
從病歷資料中的【出院指示】可以查詢,他上頭會寫著是否有出院帶藥。
現在我們就要討論一下,沒有住院的這些用藥,到底賠不賠?
1. 高雄地院民事判決100雄保險小字第3號:(反對)系爭5劑柳培霖藥物(某藥物名稱)可分次門診時分別開立,不需預先自費購買,所以應該不符合住院診療的費用。
2. 101年評字第002333號:(反對)一般理賠實務,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指示而自費購買,作為出院後治療之用藥費用,非屬保單之保障範圍。
3. 新竹地院民事判決103年保險簡上字第2號:(贊成)醫療實務,病患依主治醫師指示,住院其間預先支付依定其間藥物費用,於出院後再繼續服用,以達到住院期間就用同一疾病治療之目的情形,並非罕見。
4. 104年評字第001062號:(贊成)其保險的目的是在於使被保險住院時,能獲得保險金理賠,給付的目的是為了補足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見保所不給付,或被保險人須部分負擔之費用,而使醫療保險更臻完整。
所以由上述可知,出院的藥物到底能不能理賠,還是依照個案來決定要不要理賠,當然,評議中心的決定並不能約束法院,所以仍可在上訴法院。
(以上部分資料參考淺談保險觀念)
所以大家在遇到金額比較大~的理賠案例,如若對理賠有疑慮,不妨給大家一個方向去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