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小玲103年被診斷出乳癌,但在醫療保險金部分,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小玲認為保單上明明有寫門診會理賠,可是申請理賠時為何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的說法:依據保險契約的約定,「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最多以被保險人前一次住院實際住院日數的2倍為限。小玲於104年3月總共看了30幾次的門診,但是她在3月中只住院過2天,所以門診理賠應以4次為限。(意思是說妳住院2天,門診只能賠4次;妳住院4天,門診只能賠8次。)
評議中心的說法:保險契約應本於保險的本質與機能,如果有疑義的話,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以免保險公司變相限縮保險範圍,喪失保險應有功能。
1. 保險契約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癌症門診治療者,每日門診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金額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最多以被保險人前一次住院實際住院日數的二倍為限。但無前一次實際住院時,門診次數不受前段限制。」。
2. 前述條款的但書同時也約定「但無前一次實際住院時,門診次數不受前段限制」,可是這個條款並沒有界定前一次住院的期限,導致小玲在104年3月中住院一次後,接下來幾年間沒有住院在門診治療仍然受到104年住院天數的限制,日後門診都沒有辦法理賠,顯然已經不當限縮保險契約中癌症門診保險金的範圍。因此,既然該保險契約條款有前述保險範圍的疏漏,依據公平合理原則,A保險公司應該補償小玲○元為適當。
(第二點我白話文解釋一下,條文說如果沒有前次住院的紀錄的話,就沒有門診次數的限制,但是條文並沒有說前次是多久,難道三年前、五年前的住院,都算入前次住院嗎?這樣顯然對被保險人不公平,已經有損害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範圍,所以這條保險條款有疏漏。)
結論:保險公司「應理賠」給小玲門診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