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保險基本知識 父母無法幫已婚子女購買保險,為什麼?

父母無法幫已婚子女購買保險,為什麼?

by Maggie

有些父母會在女兒嫁出時,送女兒一份保單,或者是嫁出去的女兒想要幫父母親買個癌症險、醫療險,但是卻卡在了保險法第16條。

依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必須是: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裡財產或利益之人。

民法中其實是分開定義「親屬」和「家屬」,其中「家屬」的定義有二種,一是同居一家的親屬、一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非親屬,「親屬」則限因血親或收養或姻親。所以若已婚子女搬出去不住在家裡,只能算是「親屬」,且若沒有給父母孝養費,已出嫁的女兒與父母就不具保險利益

其中的家屬,在民法第1123條所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人而言,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指的是現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及其他實際供給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

所以「已經獨立生活的兒女」,並不符合該條所稱之「家屬」或「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這條法律遭到質疑,明顯違反我國重視孝道的倫理價值,要求金管會檢討修正保險法第16條。

金管會表示,司法實務上要個案認定,須回歸民法的解釋,由事實認定是否為家屬,在保險實務上,每家保險公司在核保上的寬鬆程度不同,有些保險公司會核保,有些則是會依照個案做事實認定。

保險公司若當初在民眾投保時通過核保了,就不能事後在主張無效,及後來子女出國或般離住所,當時契約已經成立,就不可以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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