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保險基本知識 診斷證明書亂開,保險不理賠怎麼辦?

診斷證明書亂開,保險不理賠怎麼辦?

by 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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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理賠的流程先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與醫療收據之後,交由業務員或自己親送自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審核是否理賠,才將理賠金額匯入被保險人的帳戶或是開立支票。

由於理賠人員並未真實看見被保險人得傷勢,或者是參與醫療行為,所以所有的理賠依據,皆是從診斷證明書所條列的說明事項,來判斷是否理賠。

這個時候,醫生寫了些甚麼就非常重要。

假設以顏面骨折導致牙齒斷裂,醫生若只是在診斷證明書上寫道「牙齒脫落」,理賠人員無法判定這是否因為疾病ex.牙周病,或是因為意外ex.車禍、打架等原因造成的,理賠下來的金額可能就會落差很大。

然而被保險人往往會要求醫生,在申請書上填寫車禍等意外字樣,來佐證他是意外造成的,但是許多醫生不願意開立這樣的證明,因為車禍現場他人又不在,他如何能證明你就是車禍造成的,甚至如果開立不實,嚴重的話還有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所以以致於常常有病人跟醫生在醫院為了證明書上的文字爭執不休。

所以這個時候多簽一張「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就可以減少兩方爭執的問題,診斷證明書往往只難簡單敘述病情,但是像是健保代碼,手術詳細步驟,住院過程、甚至車禍警察局備案的紀錄等等細節,這些都無法在診傳證明書上細說,經由簽屬授權書之後,直接由保險公司掏錢去調查,還省了自己的荷包,省錢又省時。

Q:倘若真的是醫師,不願意開立醫療證明呢?

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醫療法第74條也規定「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由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如原診治的醫療院所不願或拒絕提供者,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以上三點,原則上醫院診所是不得拒絕開立醫療證明的,否則依據醫師法是可以連續開罰的。

Q:醫師開立的錯誤證明,導致我變成帶病承保,被保險公司強制解除契約,該怎麼辦?

有些醫師為了請領健保給付,會用各種”不同”的名義,來給付用藥,客戶通常只拿了藥,也不會去看醫生用了甚麼疾病名稱,去開立這個藥名。

某A因熬夜又吃了搖頭丸後,感到身體不舒服到醫院就診,醫師開立了降血壓的藥物,但由於這類藥物,必須符合「高血壓」才行,所以醫師便直接在病歷上填寫了「高血壓」,後來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閱病歷,認為某A在承保時沒有誠實告知,所以馬上就解除契約。

後來推翻的理由是,當天某A送入急診,病例記載了「本態性高血壓」,高血壓不應該是因為第一次高血壓,就判定某A為慢性高血壓,而醫生也承認,由於申請健保給付,如不記載「本態性高血壓」,健保就不給付,故才寫此病例。

目前實務上運用的方式有下列三種:

一、請醫師重新修改病例,但是部分醫生是不願意承認自己有錯誤的。

二、重新就診,確保病歷紀錄是健康的,這個變成每次看完醫生,你都要確認醫生開立的疾病事項是甚麼。

三、就過往的醫療紀錄,請公正的第三方醫院做鑑定,此時可能就得走上訴訟這條路,既費時又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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