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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在今年幫兒子投保醫療險,在同年因為肺炎住院申請保險。
保險公司調病歷資料發現,在幾年前某A的兒子因為失眠、焦慮等原因曾就診精神科醫師,而遭到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條法條解除契約。
那到底失眠、焦慮等精神疾病是否要告知呢?
PS:投保時請務必據實告知,若為隱藏或不實說明,兩年內被發現可能因此解除契約,請務必注意(此篇文章僅為本人心得,並不代表告知事項的絕對標準、核保標準、理賠標準,如有疑問,請詢問專業的主治醫師或洽保險公司諮詢)。
所謂的「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飯無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精神疾病,但不包刮反社會人格違常者。(精神衛生法§3Ⅰ)
「精神疾病」只能算是一個統稱,而「精神病」是其中的一項而已。
「精神病」原則上應該都是拒保的不用說,但是焦慮症或許有機會。
在要保書上,健康告知書中要記得看清楚,如果你本是有些焦慮症的病人,如果要保書上寫的是「精神病」,那你就是沒有!
但是現在保險公司愈來愈進化了,甚至把「精神官能症」也列入告知事項,甚至有些保險公司更賊,直接寫「精神疾病」那就是統括…..。
可並不是每間保險公司都拒保,仍可以多送幾家試試看,也許加費也能通過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