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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以下兒童,身故金到底怎麼算?

by Maggie

近幾個月來,保戶們大量收到「選擇不投保或加保或附加含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商品」的同意書,Maggie最近常收到保戶詢問,「這個到底是甚麼?」

其實很簡單,就是如果你的孩子身故金沒有投保到61.5萬,你可以選擇加保or不加保,如果想要加保就找你的業務員幫忙,就是這樣而已。

一、15歲以下小孩保險的身故金。

根據2020年底為止,國內15歲以下、有投保壽險公司保單人口數共141.3萬人,約占全台人口數6%,也占14歲以下總人口數47.65%,代表近半未滿15歲的小朋友還是會規畫壽險保單。

究竟小孩的身故金該定到多少,才算合理,如果身故金定到很高,就有可能誘發殺嬰領保險金的事件,倘若訂太低,像普悠瑪、海豹潭事件,父母喪子已經夠難過了,結果保險金只能領回保費,以至於這條法一改再改,從1997年到2021年,金管會總共修法了4次。

二、金管會修法時間表。

民國18年,保險法第63條,以12歲以下之未成年……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保險是填補經濟上損失,不是填補情感上的損失。)

1997年以前:14歲以下、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訂定死亡契約無效。(兒童完全沒有身故保障。)

1997年後:刪除107條,全面開放兒童投保。(殺兒詐領保險金的案件頻傳。)

2010年後:14歲以下、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身故給付喪葬費用,額度由主管機關訂之。(一開始100萬元,之後拉高到200萬後,道德風險又起)

2020年後:死亡給付15歲始生效,未滿15歲退還已繳保費或帳戶價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給付喪葬費用。(普悠瑪出軌、虎豹潭事件,兒童無保障。)

(延伸閱讀:虎豹潭溪水暴漲造成6死,主辦單位的「公共責任意外險」、旅客的「特定活動險」。)

2020.6.12年:死亡給付15歲始生效,未滿15歲給付喪葬費用。(合計最高61.5萬)

現行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07條,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三、15歲以下小孩,其他可領之身故保險金。

除了商業保險目前最高理賠到61.5萬之外,另外還有兩個保險也可以申請理賠,那就是大眾運輸的「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以及學生的「團體保險」。

1. 大眾運輸的「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最低理賠250萬。

「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依大眾捷運法與鐵路法,台鐵、高鐵、北捷、高捷乘客死亡,最低投保金額都是250萬元,各單位為乘客投保金額皆超過此額度。

台北和高雄捷運,死亡理賠最高是理賠500萬,高鐵從兩年前鄭捷事件的250萬,當年度就調高為1000萬,受傷最高醫療理賠則為60萬,台鐵為40萬。

實際理賠金額仍依照台鐵投保金額為主。

2. 學生平安保險理賠100萬。

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的保險,現行學生團體保險及兒童團體保險已分別對學生及參加托育機構之未成年人給予新臺幣100萬元之身故保障。

對於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之罹難者,其所參加之學生團體保險,可以有新臺幣100萬之身故理賠。

Q:我已經幫孩子買了壽險50萬,那還可以買意外險100萬嗎?

只要保險公司願意承保,都還是可以幫孩子加保,但是身故時最多就是理賠到61.5萬,剩餘的就是退還保費而已。

Q:我孩子的壽險、意外險、團險、旅平險加總起來早就超過61.5萬了,那麼保險會怎麼理賠?

依照購買先後順序,假設第一家壽險已經理賠50萬了,那麼第二家假設意外險,就只會再理賠11.5萬,剩餘的仍然是退還保費。

Q:我的孩子沒有購買身故金61.5萬,會不會保險公司就不給我投保了?

不會喔,保險公司的通知只是告訴你,如果你的小孩身故金沒有投保到61.5萬,可以自行選擇加保,倘若你不購買也沒有人會強迫你,舊有的保單仍然可以延續。

以上是目前各家保險公司的做法,至於未來會怎麼修法…..就不得而知了,因為孩童身故理賠61.5萬元,還是很少啊,雖然小孩不是家裡經濟來源,即便是身故了,短時間不會造成家庭經濟拮据,但是現在幾乎都生一個,家長都花了很多時間和金錢教育栽培,難道就這些時間和金錢都不算損失?

所以,這是一個很難講清楚說明白的事情,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也只有當事人最能知道。所以,這是一個很難講清楚說明白的事情,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也只有當事人最能知道,本來沒有想要寫這篇的,發現很多網友跑來問我是怎麼一回事,那就乾脆寫一篇出來讓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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