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只理賠意外事故,換句話說必須符合「意外」的定義才理賠。意外定義為:「外來、突發、非疾病」。
「外來」是指來自身體以外的事件肇因;「突發」表示忽然發生、無預警、無法預防的特性;「非疾病」則是把疾病排除在外,若事件當事人身體狀況純粹為疾病所害,即不算數。
那麼「互毆」這種算不算外來、突發、非疾病。
之前有一則新聞,王男與對造互毆,雙方互告傷害,導致王男頭部、胸部遭毆挫傷,2跟肋骨也受傷,向第一金請求4400元的意外醫療理賠,然而第一金認為,雙方互告傷害,已構成刑法中明文的犯罪行為,哪一條呢?Maggie媽找給你看。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保險公司不理賠。
依據保險法第133條明文規定,犯罪行為不賠,是為了避免保險遭到濫用,成為犯罪的溫床,並不是只要投保保險,都不能有任何犯罪行為(ex.闖紅燈),法官審理後認為,若保險公司主張互毆為犯罪行為而不賠,必須說明「王男的犯罪行為與受傷有直接關係」,簡單說他受傷是被人家打,與他犯了傷害罪並沒有關聯(就是說他雖然打了別人,但是他的受傷跟他打了別人沒有關係,是別人打他才有關係….大家通得懂嗎。)
然,保險公司認為王男因為有動手,也有可能導致他自己受傷,譬如自己出拳太用力,拉傷肌肉,那這樣是否又構成故意行為?
法官認為,除非保險公司可以舉證,王男有故意讓自己受傷的意圖,然後出拳太過用力,造成自己受傷,因此判第一金敗訴,需理賠4400元保險金,全案可上訴。
看完這一則新聞,感想是,第一金也太摳門了吧….4400元= =,耗費的法院資源都不只這些錢。
第二則新聞是明台產物的。
下課期間,兩名學生在學校發生口角,發生互毆,其中一名學生被物品砸落後,跌倒受傷,明台產物不理賠。
這兩位同學投保的並非意外險,而是學校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這是甚麼險種呢,就是如果學校設施上(EX.桌椅)或者管理上(EX.老師疏忽、營養午餐拉肚子之類的)有缺失,才會負擔理賠責任,所以學生自己互相看不順眼,互毆這種,不算理賠範圍內,但是如果他有保上述的意外險,依照法官所說非故意讓自己受傷的行為,是有理賠的。
好啦,最後請了解你自己保了甚麼樣的保險,別發生意外之後,罵公司、罵學校、罵業務員,怎麼甚麼都沒有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