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群組中看到有同事在詢問車禍的第三責任險的理賠。
車禍的壯況就不多說誰對與錯,駕駛車的人是一名外國遊客,來台觀光,拿了一張國際駕照,或許是不清楚,導致時間國際駕照超過時間未去換照,好巧不巧的這個時候他又發生了車禍,將別人的車子撞出了一大個洞,保險公司竟然以忘了換照,等同無照駕駛,不予理賠!!!
這個合理嗎?
於是我查了評議中心的一個案例,案例中的主角小玉原本是拿著職業駕照,但是他的職業駕照早已被註銷了,他也沒去換回一般駕照。
依照職業駕照規定:職業駕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辦理;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職業駕照。(P.s現在一般駕照已經不用換照了喔,只有職業駕照需要。)
小玉的職業駕照在106年4月因預期審驗,遭到註銷,根據交通部公路局的函文所說,小玉是在發生車禍後才去申請換發回小型車駕照,因此小玉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第21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評議中心怎麼說?
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21處新台幣六千元起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緩,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急扣留其車輛牌照:
Ⅰ.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Ⅵ.使用註銷之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立法目的:在於汽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可能因為對於交通安全規則的認識、遵守交通規則的態度以及駕駛技術都沒有符合標準,駕駛車輛極有可能發生事故,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及人身安全,才有前述的規定。
所以最終基於第二十一條以及斟酌了立法目的,所以判定小玉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汽車維修費用,為無理由。(就是不用賠啦!)
大家看完上訴的評議,如果自己是職業駕照的朋友們,請務必記得更換駕照的時間,如果沒有用到職業駕照之後,也請記得將它換回一般的小客車駕照,不然一旦發生車禍,保險公司是可以不理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