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先說一個故事,小明跟小花是男女朋友,彼此恩愛,有一天小明對小花說,我非常地深愛妳,所以我想以此表示我的真心,幫妳投保了高額保險,而且這些錢還全是小明出的,核保成功後的隔天,小花突然出車禍意外身故,小明拿到了千萬的保險金額,跟另外一名女子結婚了……。
聽到這則故事,是不是很驚悚!很不可思議!很讓人懷疑小明的動機…..。
依據保險業招攬急核保理賠辦法:
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直系親屬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若否,應說明原因?
又,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個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屬(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債務人。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保險利益的存在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降低道德風險的產生,倘若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無條件為他人投保保險,那某些投機取巧的人就可能因想獲得保險,而誘發他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保險利益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也是為了維持公序良俗所必須的。
以上述來說,若僅是男女朋友,小三、小王、同性戀愛關係,是不可以成為保險受益人的。但是,當契約成立之後,保險公司就沒有辦法限制受益人要指定為誰,所以也就是說你可以先寫父母等直系血親,契約成立後在改成你的男or女朋友。
自然人、法人皆可以,但受益人若為自然人,以生存者為限,倘若事故發生前受益人就死亡了,可以重新指定,若是事故發生後,受益人才死亡,那麼就是屬於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所擁有。
不需要,要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通知保險公司,這三步驟完成即可,完全沒有受益人的事情喔!
同性婚姻專法於2019年5月17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的國度。
以前同性關係必須要有同居關係,才可以幫對方投保保險,也才有保險利益人的資格,就算是同居保險公司未必會承保,因為契約自由原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妳的申請。
如今同性婚姻法通過,只要是合法結婚的伴侶們,都有配偶權也有財產繼承權,更有保險受益人的權利。
民法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其實同性伴侶若沒有結婚,就跟一般男女朋友一樣都是沒有任何保險利益的,唯有結婚在法律上取得公證力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