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愈漸發達,許多保戶開始意識抬頭,保險理賠糾紛也跟著變多了,Maggie最近也在幫某位網友爭取理賠金,該名網友也是透過網路找到我的,因為保險公司消極處理,她的業務員又非保險經紀人的業務員(人壽公司下的業務員),業務員沒辦法幫她寫評議(說主管會罵…),她輾轉看到我的影片而求助於我。
題外話,今天要說說延遲利息怎麼算?何時算起呢?利率多少?
依據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全國法規保險法第34條)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1. 要、被保險人要準備齊全所有文件,包括保險金申請書、診斷證明書、收據、受益人身分證明等等,如果文件有遺漏,那就是從你補齊文件之後才開始算起。
2. 保險公司收齊文件之後,15天內要給付保險金,倘若超過天數,則是用年息一分,也就是利息10%計算。
3. 必須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原因,造成這次延遲給付。
那麼如果是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審查刑事(酒駕)等原因造成的延遲給付,保險公司還需要給付遲延利息嗎?
並非所有的理賠案件都需要調病例,通常需要理賠人員評估,認為此案例需要調閱病歷案件才需要調閱,保險的理賠人員通常須經過專業考試合格通過,才能擔任理賠人員。
調閱病歷屬於「釐清事故」的必要行為,並不算是保險公司的錯誤,所以在醫院提供病歷這中間,都不能算是可歸責保險公司之事由,尤其現在保戶不會只投保一家保險公司,多家保險公司同時申請調閱病歷,使得醫院在查閱病例等書面資料往返更加耗時。
所以相對的,如果是酒駕造成意外事故發生,保險公司須請檢警單位提供是否因為犯罪等原因,才造成事故發生,這中間的時間,也不能算是可歸責保險公司之事由。
Q:小明住院總共申請保險金10萬元,7/1將文件備妥送達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7/20向醫院提出申請調閱病歷,7/31醫院才將病歷送達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最終在8/31理賠,試問保險公司應加給多少利息?
Ans:7/1~7/15共計15天不算利息。
7/16~7/19共計4天利息。
7/20~7/31向醫院申請調閱病歷,不計利息。
8/1~8/30共計30天利息。
所以保險公司須給付,100,000x(4+30)÷365×10%=931.5元
最後要提醒各位保戶的是,依保險法第65條前段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權利如果不自己去爭取,沒有人會幫你去爭取的。
至於利息請求權與原本請求權是各自獨立的,又是另一個議題,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判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6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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