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客戶為了購買實支實付,會搭配一個主約之後再做減額繳清的動作,但小心你的附約可能也因此被取消?!
其實不只減額繳清,如果主約用的是一次金或是終身醫療的額度用完了,也有可能造成附約一同消失的慘況,一般主約消失有幾種情況。
(1)身故:被保險人死亡,契約當然終止,但因為有些契約會附加家屬的保險,這個時侯家屬的保險也有可能因此被終止。
(2)完全失能、一級失能(這兩個差異我就不贅述差異,想知道:請點我):符合失能等級表一級失能者ex.植物人、雙眼失明等等,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主約即終止。
(3)終身醫療險額度用完:終身醫療險額度是有上限的,並不是無限使用,也就是說你用光額度了,主約即終止。
(4)重大傷病、癌症一次金、失能一次金等:這類一次金保險,一旦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理賠條件,理賠之後契約即終止,主約就消失了。
(5)減額繳清:主契約效力終止,或變更為繳清保險、展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即行消滅。(通常95年以前的保單會遇到這個問題。)
保戶一定很擔心,那我的附約保險怎麼辦,我的實支實付、定期失能險還能不能繼續承保,這個時候就得看你的保險契約上有沒有「附約保單延續條款」or「附約延續批註條款」or「附約效力的終止及其他情形之處理」。
Q:甚麼叫作「附約延續條款」?
顧名思義就是在主契約失效後,底下添加的附約能依此條款約定,繼續延續效力。
Q:附約失效通常寫怎樣,以下是某家實支實付延續條款?
一、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但要保人得以年繳方式交付本附約保險費,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要保人依前述方式繼續交付保險費時,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主契約效力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本公司依主契約條款約定給付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其餘被保險人之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Maggie白話文一點,減額繳清附約仍有效,但是只能用年繳方式繳費,畢竟行政費用也要錢,但是如果是終止主約或展延呢,這張實支實付附約就不給投保了,萬一不幸造成完全失能,這張附約明年也不能繼續投保了。)
Q:完全失能(視同身故)包含哪一些?
1.雙目均失明。
2.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咀嚼或言語之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噓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顧者。
一旦發生完全失能(還是要看契約),就能請領主約的壽險理賠,就有可能造成主約契約終止,附約跟著終止的情況,故保戶還是得多加留意。
Q:主約終止契約後,該如何申請附約延續呢?
常見保單會寫「在主約終止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隔日起60天內提出申請。」(仍需參閱各家保險公司契約內容)。
如果保戶真的搞不懂,在終止契約前可先打至客服中心,或洽你的業務員詢問,
從102年1月後,金管會規定針對「非主動終止」或「非身故」導致的主約終止,其長年期附約之效力,不得隨主約終止。
Q:如果我的附約不是保證續保,那還可以延續嗎?
有保證續保的附約,規定是不能因為減額而終止契約,但如果是無保證續保的條款,就由保險公司決定,所以保險公司不續保,你就沒辦法續保了。
很多人以為我只要買個主約,再減額繳清留下實支實付就可以,殊不知也有可能將其他附約一併解除,更改合約之前還先看清楚保單內容再做決定,以上是Maggie整理的重點,其他保險相關問題請來信Email:maggie394394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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