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台灣不婚不生的人愈來愈多,導致很多人在身故死亡的時候,留下大量的遺產而沒有人繼承,所以有的時候這些人會將他們的死亡身故理賠金,捐贈給寺廟、教堂等宗教團體,那可行嗎?
保險法§5,所指的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Q:那麼要如何才能享有權利呢?
自然人的權利:民法§6,人之權利義務,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法人的權利:民法§26,法人於法令限制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所以以上述來說,法人只要在法令限制下,就享有一定的權利。
在食物來說,法院認為寺廟經過登記之後,就有權利能力,那想當然也能成為保險契約上的受益人。
一、按「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民法第6條及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由上可知,我國民法對於「權利能力」之規範,僅涉及自然人及法人。且依保險法觀之,並未對受益人之資格有額外限制,另在實務上法院認為寺廟登記後即有權利能力,且可以成為保險契約上之受益人。
結論:寺廟可以為保險契約上的受益人。
Q:今年年初的一則新聞,某寺廟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為何被金管會罰款?
這是今年2月某人壽的裁罰案,主要是因為寺廟拿香油錢「假投保,真理財」, 該寺廟還檢附寺廟委員會之董監會議記錄,強調投保目的係穩定保全活化資產的法人資金運用行為。(擺明了就是投資用的….,不罰不行。)
不只是寺廟有這種行為,部分企業也會用員工福利、留才,或是幫員工保障等名義,替員工投保壽險保單,但是之後卻將受益人的名字,由員工的姓名改成法人的名字。
由於壽險業的儲蓄險、利變年金、利變壽險的投報率,都相較於銀行還要高,所以有些閒錢的企業會以替員工投保的名義,進行假投保,真替企業理財的行為,受益人填寫企業,與投保目的不符,檢查局抓到多家壽險公司有此情況,保險局即以核保疏失開罰,多數是一家罰60萬左右。
切記,保險的本質並非理財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