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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中心的全名叫作「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它是於102年正式成立,一開始是政府分年捐助,之後是每年來自金融服務業繳納的年費,和按評議案件由金融服務業繳納的「評議服務費」。
評議委員會必須公正獨立,由董事會遴選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的雪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認聘。
所以評議中心所出來的決定,再法院是不拘效力的,法官仍得自由心證判決,另外金管會所作的決定也是如此。
那評議中心不就是很多餘的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和金管會為了讓評議決定產生一定拘束力,在一定金額內拘束金融服務業。
1. 產險、壽險、投資型保險100萬以下。
2. 多次給付型(ex.醫療給付)、不屬於保險給付爭議(ex.業務員)10萬以下。
上述這兩項金額內,保險公司不可以拒絕給付。
我們來看看109年各家保險公司收到評議申請的次數,當然愈大間公司的申訴率相對會比較高,大家可以作個參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