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Maggie在看《你不知道的國泰人壽》,這本書已經絕版了,在市面上是買不到了,我是在圖書館翻了許久,終於讓我看到了,如果是國泰人壽的同仁建議別看了,裡面全是國泰人壽不理賠的案例,看了會讓你非常驚嚇。
這麼多保險公司,為什麼作者偏偏針對國泰人壽,裡面也有寫道,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圖書館借閱看看。
裡面說到了至少兩個以上的案例,是關於疾病造成的暈眩,結果造成溺斃或撞擊死亡,這樣的情況到底能不能算是意外險。
一、意外的定義:
意外定義為:「外來、突發、非疾病」。 「外來」是指來自身體以外的事件肇因;「突發」表示忽然發生、無預警、無法預防的特性;「非疾病」則是把疾病排除在外,若事件當事人身體狀況純粹為疾病所害,即不算數。
二、案例分享:
1. 小明有糖尿病,一日洗澡時,突感一陣暈眩,摔入裝滿水的桶子裡,就這樣溺斃了,意外險能否理賠?(參閱《你不知道的國泰人壽》此書)
2. 小鄭酒後騎車,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當事人先是喝酒開車,被撞到之後下車查看,然後因為「不明原因」跌入大水溝溺斃,意外險可以賠嗎?(台灣高等法院106年保險上字第5號)
3. 小劉在台中一工地工作,搬運時不慎踩空滑落,被突起的風扇馬達擊中,送醫不治死亡,事後解剖發現小劉有心臟冠狀動脈肥大,認為是心臟痼疾造成死亡,並非意外?(原文在這:https://rmim.com.tw/news-detail-9732)
三、理賠結果:
上述三個案例,最後皆是勝訴,保險公司須理賠意外險。
因為意外險的保費非常低廉,通常幾千塊錢,就有高保障(佰萬)的理賠,所以這類商品在理賠的時候,常常會有爭議。
一般保險公司在面對疾病與意外競合時,會以主力近因原則來判斷,結果的產生,是否是意外造成的。
所謂的「主力近因原則」,就是造成損失最主要的原因,例如某人失血過多死亡,是因為車禍的發生,那麼車禍就是主力近因原則。
小明雖然是因糖尿病而暈倒,但是若沒有旁邊的水桶,也就不會造成溺斃;小鄭雖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酒後騎車,但造成他死亡的原因並不是車禍,而是掉入水溝溺斃;小劉即使有心臟肥大疾病,但是若沒有風扇馬達在側,也不會因此死亡。
四、自主爭取
很多時候,法律是保護懂得如何運用的人,保險公司並不會主動說要理賠給你,當遇到這類事情的時候,除了要詢問你的業務員之外,並且上網找尋相關資料,在實務上,事故的發生通常伴隨著很多因素,理賠也會有不同結果。
以上是Maggie分享的一些案例,但是並非適用於每個人,還是得看你投保的保險險種、肇事原因等因素,來做實際的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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