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醫療|意外|實支 只有團險?老闆你正暴露在巨額賠償的風險下。

只有團險?老闆你正暴露在巨額賠償的風險下。

雇主補償險VS雇主意外險VS團險

by Maggie

【民視新聞】新北市永和一名19歲的陳姓少年,去年2月瞞著家裡打工,卻不慎遭16萬伏特高壓電電擊,臉部嚴重變形,手腳萎縮,陳姓少年父親向雇主求償2千多萬,但板橋地院卻判賠6百多萬,雙方對於判決結果都無法接受,表示還會上訴到底。

【自由時報】新竹縣傅姓女子從水果店下班回家途中,騎機車發生意外死亡,新竹地院法官判雇主應賠償傅女雙親一百卅五萬元。

【自由時報】知名自行車架製造商卜威工業公司邱姓女包裝員清洗車架時,遭清洗藥劑灼傷雙眼,視力退化到0.1近乎全盲,最高法院認為,邱女雙眼受傷屬職災意外,判決卜威工業敗訴確定,須賠償283萬餘元。

根據經濟部統計,在2020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54萬8,835家,當然這其中包含了個人工作室,如果你底下是有員工的老闆,只要員工發生職災導致受傷或死亡,雇主們除了有民法、刑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律保護外,雇主除了須負刑責外,還有負責民事賠償費用。

我國對於雇主的保險,主要分為「雇主意外責任保險」、「雇主補償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等三大類,一般雇主以為只要投保團險就好,殊不知發生意外事故時,才發現理賠根本不夠,以下是Maggie整理三種險種的差異:

一、雇主意外責任險。

此險種的被保險人為「雇主」,所以保險金給付的對象就是雇主,主要理賠的標的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需要協助雇主抗辯、和解、訴訟與支付必要費用之金額。

簡單來說,就是員工因受傷向雇主提告賠償,而這所有賠償的金額以及訴訟費用,由保險公司最終負擔所有費用,換句話說,若員工或其家屬並未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

二、雇主補償責任險。

雇補險和雇意險的保險金給付對象都是「雇主」,保險公司都需協助雇主抗辯、和解、訴訟與支付必要費用之義務,只是雇補險除了契約責任之外,還包含了員工體卹等道義責任,通常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就是無論雇主有無過失,只要員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就應負責,保險就應理賠。

三、雇主所負擔的責任有哪些?

1. 勞工基準法

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7條,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10條,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16條,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3.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條至第13條,雇主有義務提供「安全衛生設備」給員工安心工作。

第14條至第25條,雇主有有提供「安全衛生管理」之義務。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31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

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5.民法

第483條之1: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團險。

團險是公司針對員工額外的福利,通常還有死亡、失能、意外等醫療費用,有些公司甚至會替員工加保「非值勤職務」時所受的意外傷害,所以即便是在家裡跌倒受傷,都可以申請理賠。

只是團險主要的是針對員工的保障,假設團險的醫療補足不夠,員工也有可能提告公司賠償責任,這個時候團險就沒有協助雇主抗辯、和解的功用。

五、雇意險、雇補險、團險三者之比較。

 雇主意外責任險雇主補償責任險團險
1.保險給付對象雇主雇主員工
2.理賠項目a. 死亡 b. 喪葬 c. 扶養費 d. 慰撫金 e. 受傷失能 f. 喪失勞動 g.醫療費用a.死亡補償金 b.失能11級 c.醫療費  a.死亡 b.失能11級 c.醫療費  
2.訴訟費用包含抗辯、和解、訴訟等費用。包含抗辯、和解、訴訟等費用。不給付
3.主要標的雇主民法賠償責任雇主民法賠償責任 雇主勞基法補償責任 雇主道義責任雇主道義責任
4..處理糾紛主要以和解或法院判決內容給付依照勞基法規定賠付補償金不參予職災糾紛。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13條規定,雇主有提供受雇人一個安全的環境,如果受雇人因為「執行職務」中遭受到受傷或死亡,除非雇主能舉證自己已經善盡保護義務而無任何過失,否則都得「推定其有過失」,需付侵權賠償責任。

另外勞工基準法第59條規定,員工在職務期間因職業災害或職業病而死亡、受傷、殘廢,無論有無過失,雇主都應「補償」員工傷亡。

如果你是雇主,除了團險之外,雇主至少要加保雇主補償險或者是雇主意外險,團險是補償員工的醫療損失,但是雇補險和雇意險才是真正啟到保護雇主的作用,有些重大工安意外,意外受傷或死亡人數多達好幾人,理賠金額都可能達到數佰萬到上仟萬,雇主必須重視風險分散,否則一場意外將賠上所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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